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新指导文件,向市场传递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面对加密资产领域里纷繁复杂的“代币化”实践,监管机构的首要动作,不是去建立全新框架,而是要为现有金融工具“验明正身”,明确其法律归属。
监管初衷是厘清本质
这份文件目标极为径直,它并非旨在为代币化证券构筑一整套全新的监管规则,而是尝试去解决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在现有的联邦证券法体系当中,市场里各种各样的代币化操作,究竟应当被归为哪一类金融产品。
当前市场实践极为混乱,一方面存在发行方主动运用区块链去记录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有无关第三方随意发行宣称追踪某只股票价格的代币,这种模糊状况不但致使监管边界难以界定,还使得普通投资者容易被“代币化股票”等名号误导,进而无法认清其背后的真实权利与风险。
两类代币化证券的界定
将文件阐述里的代币化证券归纳成两大类别,其中之一是发行方主导的模式,也就是由证券发行公司或者其授权代理方主动发起,另一种是第三方主导的模式,即由和发行方没有关联的独立第三方平台创建。
在由发行方主导的模式当中,区块链技术被径直整合进官方的证券持有人登记系统,不管它是作为独一无二的登记账本模样出现,还是与链下系统一道协同开展工作,其关键核心之处在于链上资产的转移会同步实现更新那得到法律认可的持有人名册,这样的一种模式被看作是纯粹的技术层面的升级。
发行方模式的核心特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指出,在这样的结构当中,区块链仅仅是改变了证券登记的那种“工具”,并非是证券的“本质”。在其概念和所承担之责任等方面,代币化证券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发行方的责任,以及必须要遵守的监管要求,与传统证券完全是处于相一致的状态,不会因为采用了新技术就有所改变或者获得豁免。
同一家公司能够同时发行传统样式的股票以及代币化样式的股票。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样式,那发行、销售以及交易行为都得完整适用《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法》的所有规定。新技术不可以成为规避现有法律的托词。
第三方模式的风险剖析
就第三方主导的代币化结构而言,文件持有更为慎重的审视姿态。在第三方于未获发行方参与状况下,针对既有的证券实施代币化运作时,所生成的链上资产或许并不意味着对标的证券的法定所有权。
这表明,代币的持有者有可能没办法直接针对股票发行公司去主张股东应有的权利。更为关键之处在于,投资者要额外去承受第三方平台自身所存在的运营风险,像托管资产被盗窃、平台走向破产等情况,而这些风险在直接持有股票的时候通常是不会存在的。
市场现状与监管回应
这份指导文件不是空洞地谈论理论,而是直接针对市场上已然出现的实际操作做出回应。诸如,某些第三方平台所推出的“代币化美股”产物,尽管在交易感受和价格方面与真切的股票有着高度的相关联性,然而由于缺少发行方的授权,其法律属性已然全然迥异。
此前,有平台宣称能提供某大型科技公司的“链上股权凭证”,此情况之后该公司很快否认有任何关联。这恰好揭示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在诸多第三方代币化结构里,投资者所交易的并非公司股权,而是针对某个中介平台的合约权利,这是事实。
责任归属是最终标尺
遍布于整个文件当中,SEC再三着重突出的核心逻辑呈现为:一项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对其法律属性起到裁定任用。只要它的功能契合“证券”或者“衍生品”的阐释界定,那么联邦证券法的监管必定会予以适用,“代币化”这一技术层面的外在包装无法给予豁免。
所以,代币化能不能被认作实打实的“证券”,重点在于责任主体清不清楚。发行方有无参与进来并负担责任?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明不明确而且跟传统证券一不一样?相应风险有没有被合适的主体恰当承接?达成这些条件,它便是技术发展;反之,它没准是又一种得重新定义的金融产品。
从您的角度出发,那种被叫做SEC的“着重实质、轻视形式”的监管思路,究竟是会促使代币化技术朝着更健康的方向融入主流金融呢,还是有抑制它在证券领域创新应用的可能性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见解,如果您认为本文具备帮助作用,也请进行点赞给予支持。